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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传销罪名的适用问题-寻人网

发布日期:2024-04-22 作者:网站后台管理 点击:0

关于传销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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